TEL: (日本)03-5284-7470
〒120-0034 日本东京都足立区千住1-4-1
东京艺术中心1101室
项目 | 司法解释的概述 | 备注 |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和「抚养费」相同。(※1) |
医药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但是,在国外医院和诊所就医时产生的费用将被排除在外。 |
误工费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以上是指税后的 可支配收入。 |
护理费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
交通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请注意这不是按实际收入计算。 |
残疾辅助 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被扶养人 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它还没有转向依据实际收入的计算,并必须注意受抚养者的范围。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请注意这不是基于实际收入计算。 |
收入调整 (※2)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相关处理以及规定」 (04/12/17)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解答和审理」 (05/12/31) |
出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
城镇居民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农村居民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
上海市 | 40,188 | 17,401 |
北京市 | 36,469 | 16,476 |
深圳市 | 25,864 | - |
重庆市 | 22,968 | 7,387.27 |
浙江省 | 20,437 | 9,644 |
四川省 | 20,307 | 7,001 |
江苏省 | 18,825 | 12,202 |
广东省 | 13,627 | 4,365.87 |